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再獲新進展。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上訴案件二審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12月31日對這2件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中國銀行承擔投資者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投資者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按照這一比例,與中國銀行早前給出的和解協議基本一致。根據此前和解協議,由中國銀行承擔負價虧損,歸還扣劃保證金,并補償20%持倉本金。2020年5月中旬,中國銀行曾表示,已與超過80%的客戶完成了和解簽約。
一審判決后,2名原告分別提起上訴,認為中國銀行應賠償其全部損失,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上訴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故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公開信息,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起源于2020年4月,CME原油期貨產生的負油價導致中國銀行旗下“原油寶”理財產品大面積爆倉。根據媒體報道,超過6萬人受損,涉及金額達到100億元。
貝多財經了解到,銀保監會于2020年5月中旬啟動了對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的調查,并于2020年12月初向中國銀行開出了5張罰單,對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計罰款5050萬元。
同時,銀保監會對中國銀行全球金融市場交易部兩任總經理甄梅、王衛東分別處以警告,罰款50萬元,對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副總經理張晨及資深交易員孫燕萍等兩人均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0萬元。
銀保監會的調查結果顯示,中國銀行存在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分別是產品管理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健全、銷售管理不合規等。其中,包括保證金相關合同條款不清晰;交易系統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消費者權益保護履職不足等。
在銷售管理不合規方面,中國銀行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個別客戶年齡不滿足準入要求、部分宣傳銷售文本內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采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產品等。
銀保監會表示,已責令中國銀行依法依規全面梳理相關人員責任并嚴肅問責,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失職必問責、問責必到位;同時責令中國銀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汲取教訓,舉一反三等。
中國銀行曾回應稱,堅決接受處罰,認真落實相關監管措施,針對產品管理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健全、銷售管理不合規等問題,深刻反思、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值得一提的是,由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學術總顧問、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吳曉靈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理事長李劍閣聯合牽頭的《原油寶案例研究》課題,對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形成了觀點。
該課題組認為,銀行開展的原油寶及類似業務存在降低投資者的準入門檻、客戶評級和產品評級違反適當性原則、產品推介宣傳違規誤導投資者、信息披露和投資者教育不足等問題。
“原油寶”事件發酵后,已有30個省(市、自治區)的地方法院發布了關于“原油寶”的公告,明確對涉及“原油寶”的案件集中管轄,適用范圍為省(市、自治區)內中國銀行“原油寶”客戶。
“集中管轄就是把分散屬于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集中由某一個或幾個法院來審理”,在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帆看來,集中管轄本著司法便民,統一裁判原則,有利于公正公平解決案件糾紛。
其中,江蘇省范圍內中國銀行“原油寶”客戶就“原油寶”事件以中國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對于訴訟案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于2017年報銀保監會備案設立,銀保監會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處罰,但未認定中行銷售“原油寶”產品屬于非法經營期貨行為。
同時,“原油寶”產品實行100%保證金交易,并設置最低保證金比例為20%的強制平倉線,不符合杠桿交易這一期貨交易典型特征。上訴人認為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產品協議》無效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中國銀行通過《產品協議》、官方網站、手機銀行APP“幫助”欄等對“原油寶”產品的適用對象、風險等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在銷售產品前對銷售對象進行了風險測評,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履行了銷售產品的適當性義務。
因此,上訴人認為中國銀行將“原油寶”產品銷售給風險測評結果為平衡型的投資者且未做必要風險提示和說明、未正確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