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相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判決文書公開。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就裁判文書網的一、二審判決書以及綜合考慮相關行業現狀,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紹華律師表示,騰訊荔枝的案件有兩點需要考慮:
首先,本案證據中,原告騰訊公司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荔支公司的實際獲利,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法院認為受害人的損失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情形,應由法院在法定50萬元的限額內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法院突破50萬元的法定最高限額,判決500萬元的高額賠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本案被訴的作品是荔枝用戶上傳,并非荔支公司直接侵權,從已有公開判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中,平臺承擔幫助侵權賠償責任的案例,沒有一例判賠超過50萬元的。本案立案時間為2019年,一二審法院均認可本案應適用2010年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即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為50萬元。
2010年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其次,管轄問題值得商榷。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被告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根據民事訴訟管轄規則,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應由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管轄。但案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立案,對案件這種“拉管轄”的行為,也是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