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與第三方合辦學校,無資質被判退學費13萬元。
近日,章某與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東方”)、北京天悅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悅明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0105民初21742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章某訴稱其子女2017年在新東方公司、天悅明德公司聯合設立的北京天悅學校就讀,后家長發現天悅學校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沒有辦學資質,且學校主體設施至今仍未完工,學生們只能在臨時校區上課等。
章某稱,其在2017年11月、12月才得知學校沒有辦學資質,因學校不提供轉學證明,導致未能及時轉學,且學校一直以公開信等方式對辦證及完工時間作出承諾,家長也一直在維權。
對此,章某請求法院判決新東方公司、天悅明德公司連帶退還已付學費198700元。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天悅明德公司、新東方公司連帶退還學費138460元等。
法院查明,新東方公司與天悅投資公司曾協議合作辦學,天悅投資公司于2016年12月出資設立天悅明德公司,在天悅學校沒有成立的情況下,由天悅明德公司收取學費,與家長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且實際為學生提供了教育培訓服務。
就新東方公司一節,結合新東方公司提供的證據,新東方公司“直至2017年8月18日其向北京天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即“天悅投資公司”)發送律師函。至此,其才要求北京天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其名義進行宣傳。
法院表示,由此可以認證之前‘天悅學校’所做的宣傳包含‘新東方’的元素屬合理使用”,作為家長“有理由相信其子女所就讀學校系‘新東方’旗下學校”,新東方應就涉案合同與天悅明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各方提交證據,已可認定家長“有理由相信其子女所就讀學校系‘新東方’旗下學校”,新東方公司應與天悅明德公司成立連帶責任。生效民事判決書就此酌情判決新東方公司、天悅明德公司連帶退還家長部分費用。
法院認為,新東方公司與天悅投資公司曾協議合作辦學,截止法庭辯論終結前,天悅學校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應認定天悅明德公司與家長成立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效。
天眼查信息顯示,天悅明德公司的全稱為北京天悅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為天悅投資公司,持股比例為60%。不過,新東方并未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持股。
值得一提的是,天悅明德公司已經是法院所列的限制消費令“常客”,多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根據天眼查,該公司合計收到16張限制消費令,2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相較于天悅明德公司以及天悅投資公司而言,新東方的名氣更為響亮,其創始人為俞敏洪。2006年9月7日,新東方在美國紐交所上市。2020年11月9日,新東方更是在港交所二次上市。
今年4月,新東方(NYSE:EDU、HK:09901)公布了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2021財年第三季度的未經審核財務業績。財報顯示,新東方期內的凈收入為11.90億美元,Non-GAAP(非美國會計準則)下的凈利潤為1.63億美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新東方的學校總數為118家。截至同期,其學校及學習中心總數達1625家,同比增加209家,環比上個季度(2021年第二季度)增加107家。
整個2021財年前三季度(9個月),新東方的凈收入為30.65億美元,同比2020財年同期增長10.2%;凈利潤為3.80億美元,同比下降5.1%;Non-GAAP凈利潤4.17億美元,同比下降4.3%。
貝多財經了解到,新東方原計劃在8月2日發布2021財年第四季度財報。但在此之前,新東方則發布公告,稱鑒于近期的監管動態,其將取消原定時間發布的財報以及電話會議。